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章程 (2016年4月28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药物研究与开发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Dru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缩写名称:JDR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江苏省从事生物医药及相关产品研究、开发、应用和成果转化等相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广大从事生物医药及相关产品科研、生产、应用和管理工作者,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药物研发科技工作者搭建平台,探索生物医药研发规律,广泛开展学术交流研讨和科技服务,提高我省生物医药创制资源的配置、运行效率和规范化开放程度,更好的为我省生物医药研发、产业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广州路37号江苏科技大厦,邮编21000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生物医药产业的方针、政策,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二)组织广大药物研发科技工作者开展生物医药研究开发领域的理论研究、学术研讨、业务交流、岗位培训等活动。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呼声、愿望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委托,开展新药研发基础情况的调查研究,对基础资料进行研究分析,掌握新药研发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动态,参与制定药物研发规划,对政府重大科技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评估和论证,以降低投资风险。
(五)积极为广大药物研发机构和科技工作者提供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包括产品研发、新药审评的技术咨询和论证服务,新药研发项目的前期评审咨询服务,相关课题申报的咨询及评价服务,科技成果鉴定的前期咨询和论证服务。
(六)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收集、整理、研究国内外新药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以会刊、简报、网站或其他有效渠道搭建信息交流平台,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七)推动会员之间的交流和产学研合作,促进药物研发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我省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和产业化。
(八)面向会员和社会民众宣传和普及药物与相关疾病预防、保健、诊疗的科普知识,增强民众的健康意识,提高民众的生活质量。
(九)加强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药物研发、科学管理等方面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银行、创投机构等金融机构与会员展开对接,为中小型生物医药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一)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完成相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业务。
(十二)开展为会员和行业服务的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及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医药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具有医药及相关专业知识的管理者;医药等相关专业的高校在校生。
(四)单位会员:从事医药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讲座和培训;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咨询信息;
(四)提出解决本领域、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
(五)可申请列席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专业领域和地域有一定代表性或影响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勤勉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四)55岁以下理事比例不低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业务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增补理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4月28日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